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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養登記

 申請人資格: 

  1.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。 
  2. 利害關係人(無右列一、二申請人時)。 
  3.  受委託人。 


 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: 

  1.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「裁定書」及「裁定確定證明書」。 
  2. 戶口名簿、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、印章(如需換證應備妥最近二個月內所拍攝之兩吋相片三張)。 
  3. 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,須附經當地駐外使領館簽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。 
  4. 收養約定從母姓者,提憑約定書及養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。 
  5. 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委託書(國外授權書須經駐外使領館處或代表機構簽證)。 


 申請期限:三十日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