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在臺居留泰緬專案之無戶籍國民申請辦理結婚登記

*案例敘述: 
  女方係以泰緬專案AF391身分,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,因無法取得單身證明,今欲與國人辦理結婚登記,應如何辦理? 

*處理方式: 

  1. 依內政部99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90084253號函略以:…查當事人係自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期間入境之滯臺泰緬學生,經國防部認定具國軍後裔身分,復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,許可居留,為我國無戶籍國民,如取得國外婚姻狀況證明困難,得出具其最近親屬2人以上之書面證明文件(證明渠係屬單身,如文件於國外製作,應經駐外館處驗證),且經戶政事務所查明渠確無與他人有婚姻關係,得本於職權核處結婚登記。 
  2. 當事人應檢附二人之中華民國護照、居留證、結婚書約、最近親屬二人切結之婚姻狀況證明書,據以辦理結婚登記。 
  3. 惟嗣後如查知渠於結婚登記前與他人另有婚姻關係之事證,再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撤銷登記。 
     

*參考法規 

  1. 戶籍法第26條 
  2.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