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議處理方式: 依民法1092條規定,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,得因特定事項,於一定期間內,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. 受委託人應備齊下列文件,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:1.當事人戶口名簿2.父母之委託書,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,並經海基會驗證3.受託人國民身分證.印章.
建議處理方式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