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要旨: 原設籍本轄居民多年前為了規化日本國國籍,已經內政部核准喪失我國國籍。現在欲申請回復我國國籍,惟其所提出之申請文件中,其向日本國申請取得之犯罪經歷證明書及日本國除籍戶籍謄本,並未經我國外交部複驗,得否受理其申請? 解答:本案應請申請人依照規定補送外交部複驗後再行提出。